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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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秦翔科技有限公司 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85,935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5,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2.06元,减半收取2,611.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