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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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蕴天富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322民初684号 原告:富蕴天富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陶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1月出生,回族,住***。 被告:***,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 原告富蕴天富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富蕴天富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富蕴天富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屈云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加依达·夏依多拉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