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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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奴尔太玛那甫汗、托合江居马西、叶尔巴合提玛那甫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支付利息14,040元,合计41,040元; 二、被告杰恩斯奴尔吐热森艾力对上述第一款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奴尔太玛那甫汗、托合江居马西、叶尔巴合提玛那甫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