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正祥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昌吉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第三人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办北沟二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中支付补偿款1210487元的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昌吉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