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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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艾特尔古力帕提卡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63,274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034.8元,合计67,30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元,由被告***、艾特尔古力帕提卡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