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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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69664.1元及违约利息16354.18元;并自2020年4月20日起以本金569664.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2437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0.18元,减半收取计483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