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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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三亚祺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振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维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83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83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决定。 三、三亚祺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经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合计676,841.85元以及货物损失11,2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267元,由三亚祺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5元,由三亚祺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