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忠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420元,合计53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株洲市农业银行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8-12-05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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