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忠平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420元,合计53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株洲市农业银行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8-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