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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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832.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以本金73,832.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以本金63,832.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以本金53,832.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以本金35,832.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以本金20,832.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2,832.00元为基数计算); 二、被告***对借款本金12,832.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00元,减半收取计788.00元,由***、***负担167.00元,由***负担6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