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832.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以本金73,832.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以本金63,832.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以本金53,832.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以本金35,832.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以本金20,832.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2,832.00元为基数计算);

二、被告***对借款本金12,832.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00元,减半收取计788.00元,由***、***负担167.00元,由***负担6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8-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