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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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广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15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3元;由广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元;***、***负担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