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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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市常春藤培训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常州市常春藤培训中心于2018年6月13日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 二、被告常州市常春藤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教育培训费15114.8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78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