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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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喻玲霄货款 5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未还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599.50元,由被告张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