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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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川0522司救执5号 救助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与万志乾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过程中,因家庭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与万志乾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经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由万志乾赔偿***73449.13元。但至今***只得到赔偿款802.03元。现申请人因伤致残,劳动能力下降,其母亲常年患病,现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20000元。 经审查查明,万志乾因犯故意伤害罪,造成***伤残。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川0522刑初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万志乾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449.16元。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万志乾银行账户资金802.03元,已扣划给***。此外万志乾无其他银行存款,也无车辆、无工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 另查明,申请人***万志乾因故意伤害,造成其重伤二级,经鉴定为一个七级伤残,二个十级伤残。目前,***在外务工每月收入微薄。其母亲李世琼现年53岁,年老多病,无能力从事体力劳动。其父赵开其现年56岁,常年腰椎间盘突出,在浙江打零工,收入低微。儿子赵俊熙现年11岁,就读于河坝小学。因家庭劳动能力薄弱,且需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上述事实,有合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2刑初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关于***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情况报告》、合江县虎头镇小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因案件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也没有接受过司法救助,并因此陷入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2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决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案法律条文附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三条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