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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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川0522司救执4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与何涛、罗南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过程中,因家庭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与何涛、罗南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经合江县人民法院调解,由何涛赔偿***损失143800元,罗南平赔偿***损失154000元。后经执行,何涛、罗南平未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20000元。 经审查查明,何涛、罗南平因犯故意伤害罪造成***经济损失,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川0522刑初14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何涛赔偿***损失143800元,罗南平赔偿***损失154000元。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要求执行何涛、罗南分别赔偿损失60000元。执行中查明,何涛、罗南现在嘉州监狱服刑,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工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何涛、罗南有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现年30年,离异,因何涛、罗南平犯故意伤害罪,造成其重伤二级。***受伤后,已产生医疗费用26万元。儿子万景宇现年8岁,在榕山中学读小学;父亲万有志、母亲费中明均已年迈。目前,***只能从事部分较为轻松、简单的工作,无法从事体力劳动,收入极其微薄,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上述事实,有合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2刑初14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关于***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情况报告》、合江县榕山镇五里坡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困难救助申请》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因案件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也没有接受过司法救助,并因此生活陷入困难,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2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决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案法律条文附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三条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