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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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珙县阿里志志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珙县阿里志志商贸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36054.59元,丢失物件赔偿款等款项人民币32945.41元,合计人民币69000元。违约金以被告实际欠原告租金为本金,利率按日1‰计算,时间从2018年7月17日起至被告付清原告租金为止。 二、被告***、***对以上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