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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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州支行 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担保费人民币142750元,2017年1月24日至2019年11月30日资金占用费人民币74230元,合计人民币216980元。2019年12月1日后的资金占用费以被告实际欠原告担保费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被告付清原告担保费为止。 二、被告***对以上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