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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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11638号民事判决; 二、中铁华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成都宸瑞誉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6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5%计算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400元,共计287100元,均由中铁华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