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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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锦斗信用社借款本金299000元、利息24771.84元,以及该本息从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 二、***、***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8元,减半收取计3079元,由***、***、***、***负担。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锦斗信用社预交的615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