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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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8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至付清款之日止月利率2%的利息(执行时扣除其已支付的78000元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为3980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9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