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救助决定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鄂0191司救执1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49号,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郎岱镇平桥村,公民身份号码***。

救助申请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尹瑜已无力偿还债务,救助申请人***现身居贵州农村,受新冠××疫情影响,无固定收入来源,其家庭生活已面临困境。救助申请人***希望法院从帮助弱势群体、彰显司法为民及解决其生活困境的角度出发,请求法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尹瑜需返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97,000元。2019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尹瑜自2013年就已确诊患有精神抑郁症,曾住院治疗,情绪极不稳定。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被执行人尹瑜长期居家无业,依靠父母的退休金过活,生活已面临困境,其名下除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唯一一套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考虑到被执行人尹瑜身体状况及生活状况,该唯一住房无法处置。而申请执行人***目前亦身居农村,且受疫情影响,无固定工作收入,生活同样面临困境。现救助申请人***因此次纠纷造成自身经济生活困难,其向本院提交了其所在村委会提供的生活困难证明,同时提交了息访罢诉承诺书,并书面同意结案息访,承诺不再申请恢复执行,不再以此为由向各级党委、政府、信访等有关部门,通过网络、信件、电话、走访等形式上访。

另查明,贵州省六枝特区郎岱镇平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6月30日出具证明,证明救助申请人***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现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救助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予以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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