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市久鲜酿造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徐州市久鲜酿造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594782号商标、第1554383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被告告宿迁市湖滨新区科毓购物中心、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亿家福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594782号商标、第1554383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徐州市久鲜酿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0元,被告告宿迁市湖滨新区科毓购物中心、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亿家福超市分别对上述赔偿数额中的3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890元(原告预交780元),由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徐州市久鲜酿造厂负担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