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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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连带给付原告***钢材款414359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0元,由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