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2601民初5567号

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女。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仁兵,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秀,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贵州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金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银龙,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航,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案由

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第10条及附件五第四条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配套设施安装费用的内容无效;

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测绘费107.7元、电表开户费520元、燃气管道开通费2200元、有线电视开通费265元、两书一牌费20元共计3112.70元,并支付以3112.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的利息1357.06元,合计4469.76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第10条及附件五第四条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配套设施安装费用的内容无效;

二、被告贵州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退还原告电表开户费520元、燃气管道开通费2200元、有线电视开通费265元,合计2985元;并支付以29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12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贵州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许学俊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邰进华

书记员郑涵丹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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