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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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祺光昭来律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及该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6%从2017年9月5日计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以12000元为基数,按年6%从2017年12月31日计付至被告清偿之日)。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