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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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80125689); 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96042.04元及支付利息11307.12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7日,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96042.04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对被告***座落于桂平市××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桂(××)桂平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桂(××)桂平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436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7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