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平乐县人民法院(2020)桂0330执22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20)桂0330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被申请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