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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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9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以57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以48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以37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以339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4×××61)。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