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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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中阳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38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5元,评估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42元,被告***负担3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