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平阳支行账户(账号:21×××68,卡号:62×××49)的存款最高限额300000元,期限为6个月(自查封之日起)。 案件申请费2020元(缓交),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