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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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桂0902执保961号之一 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申请人蒋伯兰与被申请人蒋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0)桂0902财保2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解除对被申请人蒋盛强与林静共同所有位于玉林市中港路59号银丰世纪公馆5幢1403号房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20)桂0902执保37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桂0902财保241号民事裁定书。 附:(2020)桂0902财保2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