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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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