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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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5民初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5民初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安徽金得顺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下欠工程款21292770.48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所欠款为基数,按金寨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为:安徽金得顺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下欠工程款23192770.48元及利息(23192770.4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金寨县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398元,***负担33398元,安徽金得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0000元。鉴定费150000元,***负担60000元,安徽金得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703.85元,***负担25440元,安徽金得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8263.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