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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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1民初1847号原告:惠xx,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1民初1847号原告:***,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x(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将借款偿还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王守珍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孙涛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