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1民初1847号原告:惠xx,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1民初1847号原告:***,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x(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将借款偿还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王守珍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孙涛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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