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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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岳阳楼区鑫汇宾馆损失25000元; 如迟延履行前述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岳阳楼区鑫汇宾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岳阳楼区鑫汇宾馆负担563元,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负担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