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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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溪县百吉利超市(普通合伙)支付货款17180元; 二、驳回原告资溪县百吉利超市(普通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计902.5元,由原告资溪县百吉利超市(普通合伙)负担709.09元,被告***负担19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