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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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皖13民初369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杰,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明明,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助成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新都市华庭小区****。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助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第7417861号、第17417610号、8164765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拥有的“古井贡”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及较高品牌价值的驰名商标,在白酒市场上具有很高的销售份额,同时深受消费者喜爱。2019年7月6日,其市场调查人员在安徽省亳州市亳州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以消费者身份在被告处以340元的价格购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一箱,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所购买商品进行鉴定,并出具了(2019)皖亳公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经鉴定,被告销售的涉案白酒是假冒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其的品牌名誉,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助成超市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宿州市埇桥区助成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7417861号、第17417610号、第8164765号注册商标权的产品; 二、宿州市埇桥区助成超市自愿于2019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19000元(该款直接汇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亳州市农行古井支行账户,帐号:67×××70),如不按期履行,按照25000元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宿州市埇桥区助成超市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敏 审 判 员 郜周伟 审 判 员 戴宝琴 人民陪审员 祝 美 人民陪审员 肖倩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尤昊 书记员王登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