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龙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龙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568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龙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1191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安徽龙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401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安徽龙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558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安徽龙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151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六、被告安徽龙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718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七、被告安徽龙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1445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八、被告安徽龙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1019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被告安徽龙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