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
昌吉市玉阳启道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上述借款本金按40%、30%、30%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62,000元。

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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