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2016年1月至2020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0,439.7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34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