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38,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400元、残疾赔偿金87,420元、误工费14,88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修理费800元、鉴定费2,580元,合计人民币155,352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先行垫付的人民币1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尚应赔付原告***人民币145,352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与其先行垫付的人民币20,000元相抵,原告***应返还被告***人民币17,000元

三、综合上述(一)、(二)两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人民币128,352元直接汇付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为原告***向被告***返还人民币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07元,减半收取1,603.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8-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