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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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1,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500元); 二、原告***、***、***因受害人马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抢救费594,306.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40元、丧葬费52,588元、死亡赔偿金663,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护理费7,004元、住宿费5,507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500元,合计1,346,145.86元,扣除上述第一项,余款1,235,145.86元由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94,058.34元; 三、上述第一、二项合计人民币605,058.34元,该款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四、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辅助费986.8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合计7,986.80元,扣除其先行垫付的74,889.26元,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人民币66,902.4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2元,减半收取6,326元,由原告***、***、***负担1,946元,被告***负担4,38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