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上海徐虎社会服务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1,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500元);

二、原告***、***、***因受害人罗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中:丧葬费46,992元、死亡赔偿金1,519,3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家属误工费3,720元、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2,7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500元,合计1,615,248元,扣除上述第一项,余款1,504,248元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00元;

三、上述第一、二项合计人民币1,111,000元,该款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该款应直接支付至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南翔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四、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赔偿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03,398.40元(该款应直接支付至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南翔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五、被告***应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扣除其先行垫付的50,000元,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人民币40,000元(该款应直接支付至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夏邑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49元,减半收取8,424.50元,由原告***、***、***负担91元,被告***负担8,333.50元,被告上海云羽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负担之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付至原告***上述银行账户,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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