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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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长江国际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江国际商业有限公司、***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1月25日期间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1,496,667.59元; 三、被告上海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江国际商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15万元; 四、被告上海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承租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XXX号三层房屋返还原告长江国际商业有限公司、***; 五、被告上海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月3万元标准支付原告长江国际商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上述房屋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667元,由原告长江国际商业有限公司、***负担2,857元,被告上海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8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