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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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白水县冯雷镇文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白水县冯雷镇文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超洲实业有限公司借款XXXXXXX元; 二、被告白水县冯雷镇文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超洲实业有限公司利息(以XXXXXXX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