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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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8334号 原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HENHUANXI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竞。 被告: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芮群伟,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上午9:20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按原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3.50元,由原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卿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喻琳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