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新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7月至2012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807.2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7月至2012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按每月千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到实际清偿日止,但该违约金的计算金额不得超过所欠物业管理费的本金数额。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