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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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广西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0月至2018年11月物业管理费114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45.5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止); 二、驳回广西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广西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16元,广西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