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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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灵山县亚兴电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维持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二、变更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上诉人广西灵山县亚兴电机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灵山县人民政府支付厂房占用费120912元、设备搬迁运费3500元。 上诉案件受理费10689元由上诉人广西灵山县亚兴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