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37259号

原告:北京市金图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路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女,北京市金图利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

负责人:张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波,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北京市金图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北京市金图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北京市金图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北京市金图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裕财

人民陪审员纪艳红

人民陪审员牛淑珍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柏振芳

裁判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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