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地质资源环境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仕达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仕达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其中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始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仕达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15元,由原告仕达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2005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43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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